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

籌錢救愛兒獲法官同情

閱讀以下文字,並回答所附問題:

籌錢救愛兒獲法官同情  
貨車司機運毒判監兩年

一名中港貨櫃車司機育有一名患有血癌多年的十四歲兒子,他為了籌錢幫助兒子治療癌病,在本年二月鋌而走險,從內地運毒到港,結果在文錦渡關卡被搜出車上暗格的毒品,遭警方拘捕。

孫姓被告承認內地有一名行家托他攜帶十包俗稱「K仔」的毒品返港,並答應事後給被告五萬元。當時被告已欠下財務公司十萬元,又沒有足夠的金錢繳付兒子的醫藥費,只好鋌而走險,走上犯法之路。

法官判案時稱明白「天下父母心」,了解被告為了子女而冒險犯案,亦接受為兒子籌措醫藥費是被告運毒的原因。被告品格良好,工作勤奮辛勞,並無案底,但由於運毒為嚴重罪行,法官判刑時考慮到被告的求情理由和兒子的醫療報告,加上被告承認控罪,故輕判監禁兩年,以儆效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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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女士:法官的判決十分正確。法律不外乎人情,在法律之下應該做到情理兼容,才能使人民安居樂業。

李先生:法律乃明文規定,社會上人人均須遵守,若因人情因素而改變,則法理何在?司法精神何在?我認為應該判處更重的刑罰,才能收到阻嚇作用。

問題
梁女士認為「法律不外乎人情,在法律之下應該做到情理兼容」,試以文化角度,結合生活例子,評論梁女士的看法。(佔本試卷分數50%)





答題重點:
1. 司機的犯案動機
2. 司機的本性
3. 法律之外的人情因素
4. 中國文化重視情

參考答案:
第一段:回應題目 表明立場
案中的貨櫃車司機因為急於要為身患癌症的兒子籌措醫藥費,因此鋌而走險販運毒品「K仔」,結果被法官判監兩年。梁女士認為「法官的判決十分正確。法律不外乎人情,在法律之下應該做到情理兼容,才能使人民安居樂業」,我相當同意她的看法。

第二段:同情司機
我十分同情案中司機的處境,亦認為他的犯罪行為情有可原,應該從輕發落。他犯案的動機是為了籌錢醫治患癌已久的兒子,境況十分值得同情。他只是愛子心切,親情掩蓋了他的道德和理智,才會走上犯法之路。中國人一向重視親情,司機以兒子為重,雖然確實犯法,但輕判其罪行亦在情理之中。

第三段:司機的本性
報道中指出司機品格良好,勤奮不懈,而且在被捕後即時認罪,並坦白供出整個案情,可見他本性善良,並非為了一己私利而犯罪的毒梟。司機一開始受「行家」欺哄,一時失去理智,以為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賺取金錢,為兒子籌措醫藥費,卻不知道自己所犯的是嚴重的運毒罪。由此可見,司機的行為雖然不正確,但其本意也是出自救子之心,實在值得同情,輕判他的罪行亦是恰當的決定。

第四段:人情因素
司機犯罪的背後隱藏著不為人知的辛酸,因此在判刑時亦應酌情處理。法律雖然有明文規定,但法律終究是死的,而人是活的,法律之外亦應考慮如梁女士所言的人情因素,方能做到情理兼容。法律雖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元素,但如果一個社會只講法律而不講人情,未免過於嚴苛。故此,法律之外亦應做到顧及人情,所以梁女士的看法深得我心,法理與人情兩相兼顧,才能達至長治久安、人民安居樂業。

第五段:總結
吳森教授曾說,生於無情的社會,雖生猶死。若我們回顧歷史,二千多年前的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以法家思想治國,厲行法治,實施嚴刑峻法,結果只招來人民的怨恨,國祚僅十五年而亡。由此可見,厲行法治並不會為人民帶來幸福,所以,以法律判刑之餘亦應顧及人情的因素。
(約800字)